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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用商品的檢查服務條款及細則
1. | 顧客如需保用服務,請於保用期內攜同商品(包括全部配件) 保用證正本及購買收據到無印良品分店(MUJI to GO店及Found MUJI店除外)要求提供保用服務。 | ||||||||||||||
2. | 保用商品檢查記錄表收集的個人資料僅供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檢查和保用服務之跟進用途。關於本公司的私隱政策,顧客可瀏覽香港無印良品網站。 | ||||||||||||||
3. | 此項服務只限提供予仍在保用期內的無印良品商品或保用期已屆滿但符合本條款要求的無印良品商品。顧客如要求保用服務,必須出示有效保用證正本,方可根據保用條款及本條款享有免費的保用服務。 | ||||||||||||||
4. | 如顧客要求本公司為已過保用期的商品作維修檢查,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拒絶提供或只會為商品配件提供檢查服務。職員會於收件時即場檢查,如需更換配件,職員會通知顧客有關費用,若顧客同意更換則需支付配件費用。無印良品 (香港) 有限公司會為此更換之配件提供兩個月保用服務 (由取回商品日起計),顧客請保留相關維修收據以享有此項服務。 | ||||||||||||||
5. | 如有以下情況,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將不會為商品提供保用服務(包括第4項及12項為商品及配件提供的保用服務)、檢查及維修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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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將在合理範圍內盡力為顧客提供維修服務,但在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未能獲取有關產品之備用零件或配件)下導致維修服務有任何延誤或未能完成,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對此概不作任何保證或承擔任何責任。 | ||||||||||||||
7. | 完成檢查後,商品不論已修妥或確定無法維修,職員會通知顧客有關跟進情況及安排取回商品事宜,敬請顧客提供有效之聯絡電話或電郵地址。如因聯絡不到顧客而造成延誤,本公司概不負責。顧客若於檢查日起計14 日內仍没有接獲任何通知,請致電相關分店查詢。 | ||||||||||||||
8. | 請顧客於收到通知後14日內攜同保用商品檢查記錄表正本到安排維修之分店,繳付相關費用(如有)後取回檢查/修妥之商品。如顧客逾期不取,或於商品完成檢查後超過14日本公司仍聯絡不到顧客,本公司有權處理有關商品而不作另行通知。因此所引致之任何損失,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概不負責。 | ||||||||||||||
9. | 在領收檢查/修妥之商品時,顧客必須出示保用商品檢查記錄表正本方可取回檢查/修妥之商品;否則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拒絕退還商品。如此表格有遺失或損壞,恕不補發。 | ||||||||||||||
10. | 如他人憑保用商品檢查記錄表領收商品,本公司恕不負責。 | ||||||||||||||
11. | 顧客領取商品時需小心檢查商品,並於保用商品檢查記錄表上簽署以確認接納商品狀況。 | ||||||||||||||
12. | 如商品仍在保用期內,經檢查後由取回商品日起計剩餘的保用期不足兩個月,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會按本條款為該更換之商品或配件提供兩個月保用服務(由取回商品日起計),若該商品在額外保用期間需要再次維修,其保用期不會再獲延長。顧客請保留相關保用證以享有此項額外保用服務。此額外保用服務不適用於保用期剩餘兩個月或以上的商品。 | ||||||||||||||
13. | 經維修後所更換之故障商品、配件及/或零件均屬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恕不退回。 | ||||||||||||||
14. | 本公司不會發出任何關於商品損毀或維修詳情的報告。 | ||||||||||||||
15. | 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修改本條款,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無印良品(香港)有限公司有最終決定權。 | ||||||||||||||
16. | 如有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顧客服務 (電話: +852 2694 9309 電郵: mujics@muji.com.hk) |